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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仲裁的公告

2020-07-02 00:00:00

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刊发本公告。

本公告旨在使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可了解本集团现时牵涉的一宗主要仲裁相关情况。

有关融资合作合约纠纷的仲裁

邢台市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月晟」)针对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被告人」)就融资合作合约纠纷向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

根据本集团最近收到的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的仲裁申请(「仲裁申请」),邢台月晟与被告人订立了一系列合约,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合作合约及该融资合作合约的补充协议(两者均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订立)、于二零一七年七月或左右订立的贷款协议及于二零一八年六月或左右订立的基金併购投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统称「融资合作合约」)。如仲裁申请所载,根据融资合作合约及邢台月晟向被告人发出的各份通知,被告人须(包括)向邢台月晟转让其于嘉兴平方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公司」)估值约人民币85,130,200元的所有股份,占嘉兴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85.02%、偿还邢台月晟贷款总额人民币22,111,900元及应计利息,以及开具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税率6%的金融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儘管邢台月晟一再提出要求,但被告人并无采取上述任何一项行动,且由于邢台月晟得悉被告人拥有的嘉兴公司的所有股份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以来已被不同法院没收,因此邢台月晟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或左右向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要求裁决被告人向邢台月晟支付合约金额人民币110,976,600元,连同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法律费用及仲裁费用,并开具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税率6%的金融服务费增值税发票。

本公司股份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于联交所买卖,并将维持暂停买卖直至刊发进一步通告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