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调解之公告

2020-05-05 00:00:00

本公告旨在使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了解本集团当时牵涉的主要调解。

透过法院调解达成财务贷款协议争议的和解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称「申请人」)与本公司两家附属公司、舒策城及两家其他公司(统称「答辩人」)订立一份财务贷款协议及若干附属协议(统称「财务贷款协议」)。其后,申请人及答辩人发生争议,各订约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申请调解,以期达成有关和解。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申请人向浙江润宇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润宇」)转让财务贷款协议的权利,因此,浙江润宇已承接债权人于财务贷款协议的权利,并向法院申请加入有关调解。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于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各当事人同意就案件和解,并订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在签立和解协议后,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龙祥」)与浙江润宇订立补充和解协议,载列若干额外和解条款(「补充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及补充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

根据和解协议,其订约方同意(其中包括):

1.答辩人须向浙江润宇偿还的未偿还债项总额为人民币167,859,052元(「未偿还债项」),即贷款本金人民币144,444,000元、应付利息及产生的法律及诉讼费之总数;

2.答辩人须按以下方式偿还未偿还债项:

a.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

b.由二零二零年五月起,每月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5,000,000元,直至已全数支付未偿还债项为止;及

3.倘若答辩人拖欠和解协议所规定未偿还债项的还款,则:

a.未偿还债项的未支付余额立即到期应付,并须按年利率10%计算违约利息;

b.浙江润宇将对来自答辩人按揭物业(「按揭物业」)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权。

根据补充和解协议,其订约方同意(其中包括):

1.无锡龙祥或其代理人有权按不少于每平方米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赎回按揭物业;

2.浙江润宇须应无锡龙祥要求,解除其对按揭物业的抵押及封存安排,以便出售按揭物业(「出售」),惟出售所得款项须按以下次序分配:

a.首先,用于清偿出售产生的费用、成本及佣金(「出售费用」);

b.于扣除出售费用后的所得款项之85%用于偿还欠浙江润宇的未偿还债项;及

c.其余15%用于清偿无锡龙祥有关出售的任何税项责任及无锡龙祥产生的与其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3.浙江润宇有权提名及委任任何第三方公司进行出售,而无锡龙祥须就出售尽力协助该等安排;及

4.倘若答辩人拖欠和解协议所规定未偿还债项的还款,则浙江润宇有权单方面终止补充和解协议。

本公司股份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于联交所买卖,并将维持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