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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诉讼之公告

2019-12-02 00:00:00

本公告由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刊发。

本公告旨在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当前本集团牵涉的多宗重大诉讼之最新进展。

背景

关于若干融资租赁争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二零一八年对本公司的三间附属公司、舒策城及朱丽娟(统称「该等被执行人」)出具利于庆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的三份执行证书(「该等执行证书」)。

由于该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及执行该等执行证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出三份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等执行证书。

1.第一份申请

法院命令于二零一九年十月或前后对该等被执行人抵押予申请执行人位于杭州市的2项房地产(「第一份申请所述商舖」)进行评估及拍卖。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法院命令,根据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七日进行的拍卖出售,第一份申请所述商舖的所有权利按人民币1,715,056元及人民币1,725,472元之作价过户予黄冠土。

2.第二份申请

法院命令于二零一九年十月或前后对该等被执行人抵押予申请执行人位于杭州市的1项房地产(「第二份申请所述商舖」)进行评估及拍卖。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法院命令,根据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七日进行的拍卖出售,第二份申请所述商舖的所有权利按人民币548,016元之作价过户予兰建平。

3.第三份申请

法院命令于二零一九年十月或前后对该等被执行人抵押予申请执行人位于杭州市的合共20项房地产(「第三份申请所述商舖」)进行评估及拍卖。第三份申请所述商舖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七日按人民币28,998,872元之作价拍卖惟尚未售出。申请执行人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向法院进一步申请按拍卖价将第三份申请所述商舖过户予申请执行人,法院就此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命令第三份申请所述商舖的所有权利以人民币28,998,872元之作价过户予申请执行人。

本公司股份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于联交所买卖,并将维持暂停买卖直至刊发进一步通告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