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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诉讼之公告

2019-09-05 00:00:00

本公告由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发出。

本公告旨在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当前本集团牵涉的多宗重大诉讼之最新进展。

1.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就借款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第一宗诉讼原告」)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对本公司三间附属公司、舒策丸及舒策城(统称为「第一宗诉讼被告」)提出申索,要求(其中包括)(i)第一宗诉讼被告偿还第一宗诉讼原告资金信托贷款人民币50,000,000元连同应计利息及违约金以及(ii)第一宗诉讼原告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品。案件已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开庭审理。

2.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合约性协议纠纷提出的诉讼

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二宗诉讼原告」)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对本公司四间附属公司(「第二宗诉讼第三被告」)及无锡龙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宗诉讼第四被告」)及舒策城、朱丽娟、舒策丸及齐雪琴(统称为「第二宗诉讼被告」)提出申索,要求(其中包括)(i)第二宗诉讼被告向第二宗诉讼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17,956,965元连同其应计利息及违约金;及(ii)第二宗诉讼原告对第二宗诉讼第三被告及第二宗诉讼第四被告提供的质押物的变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截至本公告日期,本案的聆讯日期尚未确定。

3.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债券纠纷提出的诉讼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宗诉讼原告」)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对本公司两间附属公司(统称为「第三宗诉讼被告」)提出申索,要求(其中包括)(i)第三宗诉讼被告向第三宗诉讼原告支付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连同其应计利息及违约金以及(ii)第三宗诉讼原告就第三宗诉讼被告提供的抵押品物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截至本公告日期,本案的聆讯日期尚未确定。

4.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债券纠纷提出的诉讼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宗诉讼原告」)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对本公司两间附属公司及国海证劵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第四宗诉讼被告」)提出申索,要求(其中包括)(i)本集团向第四宗诉讼原告支付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20,500,000元连同其应计利息及违约金;及(ii)第四宗诉讼原告就第四宗诉讼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案件已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开庭审理。

由于截至本公告日期,以上四宗诉讼均未有裁决,董事会认为,于本公告日期评估该等诉讼对本集团的全面潜在影响并不实际。

5.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债券争议提出的仲裁

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索方」)对本公司、其全资附属公司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第五宗诉讼第二被告」)及另外三间公司提出申索,请求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定本公司及第五宗诉讼第二被告向申索方支付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连同其应计利息及违约金。本案的聆讯日期尚未确定,而仲裁程序仍处于初期阶段。董事会认为目前评估仲裁对本集团的全面潜在影响并不实际。

本公司将适时刊发公告,以向其股东提供有关上述事宜的任何重大进程之最新进展。

本公司股份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于联交所买卖,并将维持暂停买卖直至刊发进一步通告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