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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根据第13.24条所作出之决定

2020-04-26 00:00:00

本公告乃由广州基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本公司接获联交所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函件(「该函件」),通知本公司其决定,即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本公司未能进行足够程度之业务运作及持有足够价值之资产支持其营运,以保证其股份维持上市地位,并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 条暂停本公司股份买卖(「该决定」)。

根据该函件,本公司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达至联交所可能设定的任何复牌指引及全面遵守上市规则致令联交所满意后,方可恢复本公司股份买卖。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 条,倘本公司股份停牌持续达18个月,联交所可取消本公司股份的上市。

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1) 条,本公司有权于收到该决定后7个营业日内(即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或之前)要求上市委员会覆核该决定。

本公司正在审阅该函件,就其于内部及与其专业顾问进行讨论,并考虑提交要求将该决定转介至上市委员会作覆核。

本公司董事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i) 本公司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要求上市委员会进行覆核;及 (ii) 倘进行覆核,有关覆核结果并不确定。

倘该事宜出现任何重大发展,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告。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如对该决定的潜在影响有任何疑问,务请徵询适当之专业意见。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