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广州基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商业公司(「贷款人」)并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订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提供本金额为75,000,000港元的贷款(「贷款」)。该贷款将用于偿还本公司的贷款。
贷款协议之进一步详情载列如下:
期限:自贷款日期起计为期一年,但应本公司要求并经贷款人同意(按其全权酌情决定)后可延长至两年
利率:每年8.5%,按季付息
先决条件:提供贷款的责任须待贷款人收悉下列文件后方可作实,且该等文件在形式及内容等所有方面获贷款人信纳:
(i)批准贷款协议的董事会决议案的经核证副本;及
(ii)本公司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
贷款人可单方面豁免全部或任何部分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