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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基金国际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04 21:35:00

兹通告广州基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香港诺富特世纪酒店大堂低座1-2号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

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连同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以独立决议案重选以下人士为本公司董事(「董事」):

(i) 林君诚先生为执行董事;

(ii) 刘志军先生为执行董事;

(iii) 易沙女士为执行董事;

(iv) 霍浩然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v) 陈伟璋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4(c) 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任何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於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4(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4(a) 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或发行(不论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作出)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根据(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 於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授予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下可能授出之购股权所发行之任何本公司股份;或(iii) 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进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藉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本公司股份股息之类似安排;或(iv)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授出之特定授权所作出者除外,而上述批准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权力被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重续时。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股份或有关类别股份比例提呈出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呈出售或发行赋予权利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本公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任何适用於本公司之地区之法例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订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需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下文5(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惟须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或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经不时修订);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上文5(a) 段之批准可能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授权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权力被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重续时。」

6. 「动议待上文第四及五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根据上文第五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须加於董事根据上文第四项决议案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该数目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1) 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作为其代表,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尽快且无论如何不得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时三十分(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处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资格,所有已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以供登记。

(4)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 条,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之任何投票均须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因此,提呈大会表决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第13.39(5) 条所订明之方式公布按股数投票表决之结果。

(5) 倘於大会当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1367.com.hk 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刊发公告,以通知本公司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之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