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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基金国际控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12-22 21:45:00

兹通告广州基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2号六国酒店地库富莱厅I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资本策略伙伴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元亨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就授出为数最多1亿8千万港元之贷款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订立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供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一切交易;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签立其全权酌情认为就实行、完成及使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或与此有关而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文件、文据、协议及契据,并作出一切有关行动、事宜及事项,以及同意对贷款协议之条款作出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或适宜之修订。」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9楼904-5室

附注:

1. 随函附奉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2.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3. 凡有权出席上文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出席,并於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规限下代其投票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4. 委任代表文件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代理人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须加盖其公司印监,或由该法团高级职员、代理人或其他获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除非出现反证,据称由法团之高级职员代表该法团签署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假定为该高级职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有关法团签署该委任代表文件,而毋须加以证明。

5.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及在任何情况下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6.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大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被撤回。

7. 若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於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出席者作出之投票方会获接纳。

8. 倘股东特别大会当日中午十二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股东特别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1367.com.hk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 登载公告,以通知本公司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