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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要求本公司股份暂停买卖的决定

2020-10-11 00:00:00

本公告乃由广州基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联交所上市科(「上市科」)就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而作出的决定(「上市科决定」)及本公司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提出以供其覆核的书面要求。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上市委员会要求本公司股份暂停买卖的决定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本公司要求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科决定进行覆核,上市委员会就上市科决定举行之覆核聆讯(「覆核聆讯」)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进行。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函件,获悉经考虑本公司及上市科之全部提交资料(包括书面及口头资料),上市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科要求本公司股份根据第6.01(3) 条暂停买卖的决定(「上市委员会决定」)。上市委员会认为,根据第13.24条,本公司未能进行足够程度之业务运作及持有足够价值之资产支持其营运,以保证其股份维持上市地位。

上市委员会基于以下理由达致其决定:

1. 于首次公开发售(「首次公开发售」)时,本公司主要从事提供成衣供应链管理服务及成衣产品贸易(「成衣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于二零一六年十月控制权变更后不久,本公司宣佈其有意向进入金融领域并开展以下业务:

(i) 自二零一七年十月起提供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及证券经纪服务(「金融服务业务」);

(ii) 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起提供贷款融资(「放债业务」);及

(iii) 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起投资上市及非上市投资(「证券投资」)。

2. 本公司股份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于主板上市。于二零一六年十月,原控股股东出售彼等于本公司的全部股权。首次公开发售董事已全部辞任,而新董事于成衣行业无任何经验。自此,成衣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本公司原有业务)开始流失客户,因而收益下降至甚低水平。本公司已开展与本公司原有业务无关的金融服务业务及放债业务等新业务。然而,鉴于多年来客户基础有限及经营规模较小,该等业务缺乏实质性。

3. 因此,本公司收益自二零一六财年的365,800,000港元大幅下降至二零一九财年的64,300,000港元及于过去数年录得亏损净额及负经营现金流量。该情况似乎并非暂时性的衰退或下降。本公司的业务计划亦为初步措施,并无具体细节。此外,本公司于覆核聆讯时承认,其获得资金的渠道有限及仅可依赖股东贷款为其营运╱业务提供资金。因此,上市委员会认为该等业务不具有可行性及可持续性及╱或缺乏实质性。

成衣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

4. 成衣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为首次公开发售业务并为过去五年的主要收益来源。然而,于二零一六财年控制权变更及首次公开发售董事离任后,本公司开始失去主要客户,故收益多年来大幅减少及本公司于过去三年持续录得分部亏损。该业务的经营规模缩减至甚低水平。

5. 本公司仅依靠少量客户基础经营该业务。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递交的覆核聆讯陈词(「覆核聆讯陈词」),截至该日止,本集团仅有两名客户及经确认订单约400,000港元。本公司进一步陈词称该分部的预测收益受到新型冠状病毒全球疫情持续及全球经济复甦步伐的重大影响。诚如本公司于覆核聆讯时之陈词,二零二零财年之预测收益将进一步恶化至约6,000,000港元,较于覆核聆讯陈词中载述的原预测收益约14,000,000港元大幅减少。本公司并无表示将扩大其客户基础或获得新的或经常性订单以大幅提升该业务的经营水平及盈利能力。上市委员会认为该业务不再具有可行性及可持续性。

金融服务业务

6. 金融服务业务的经营水平低,经营历史有限,自二零一七财年开始业务以来产生的收益极少并录得分部亏损。本公司仅管理数量有限的基金(即八只基金),大部分基金已到期或清盘。此外,几乎所有应收管理费已于二零一九财年减值。

7. 另外,本公司的业务计划仅为初步计划,并无往绩记录。委员会留意到,自发出上市科决定以来,本集团就设立基金订立数份框架协议或意向书,惟并无法律约束力且有待进一步磋商。此外,本公司于覆核聆讯时陈词,该等基金之设立仍处于初始阶段,并无实质性的进展。因此,上市委员会仍认为金融服务业务并非实质业务,不具有可行性及可持续性。

放债业务及证券投资

8. 放债业务仅有三名客户及三名员工,经营规模甚小。此外,本公司于覆核聆讯陈词中陈词,由于资金不足而不拟扩张其贷款组合,并将继续专注于金融服务业务。上市委员会因此认为该业务不具有可行性及可持续性。

9. 根据第13.24(2) 条,本公司的自营证券投资通常不计入第13.24条评估。因此,根据第13.24条评估,不考虑证券投资。本公司于覆核聆讯陈词中,于该陈词日期,其并无持有任何证券投资。

上市委员会决定之覆核权及可能覆核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第2B.08(1) 条,本公司有权自上市委员会决定日期起计七个营业日内(即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或之前)将上市委员会决定转交至上市覆核委员会以供其覆核。除非本公司根据其于第2B 章项下的权利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否则本公司股份将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即上市委员会决定日期起计七个营业日届满后)暂停买卖。

本公司正在考虑上市委员会决定,就其于内部及与专业顾问进行讨论,并将考虑提交要求将上市委员会决定转交至上市覆核委员会以供其覆核。

本公司董事谨此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i) 本公司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进行覆核;及 (ii) 倘进行覆核,有关覆核结果并不确定。

倘该事宜出现任何重大发展,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告。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如对上市委员会决定的潜在影响有任何疑问,务请徵询适当之专业意见。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