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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20-09-21 00:00:00

本公告乃由广州基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旨在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更新其近期业务发展。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与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雪松」)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订立一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内容有关本公司可能与雪松进行业务合作(「可能业务合作」)及本公司可能收购目标公司(定义见下文)权益(「可能收购事项」),惟受限于正式协议(「正式协议」)之条款及条件。

可能业务合作及可能收购事项

根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公司及雪松一致同意就金融业务进行合作,包括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及合作基金。

本公司应与雪松之附属公司以增资或其他方式进行合作,该公司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管理(「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应经双方磋商后釐定。于可能收购事项完成后,本公司应于目标公司拥有控股权,并将目标公司之财务报表併入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内。倘可能收购事项得以落实,独立第三方将对目标公司进行估值并用作代价的基础,有关详情将于正式协议中确认。

根据框架协议,本集团及其专业顾问将根据香港会计准则对目标公司及其业务事宜进行尽职审查。雪松应尽其合理之努力促使目标公司就相关审查向本公司及其专业顾问提供援助以使审查能够尽快完成。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其他条款

倘可能收购事项得以落实,目标公司之董事会应由三名(或五名)成员组成。本公司应委任两名(或三名)成员,而雪松应委任一名(或二名)成员。股东大会之安排以及目标公司董事会之组成、权力及表决权应载列于目标公司之经修订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根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雪松及目标公司应向本公司提供溢利保证。倘目标公司于溢利保证期间未能达致保证净溢利,本公司有权要求雪松或其指定方按约定价格购回所有或部分本公司持有的股份。保证净溢利、溢利保证期间及约定价格将于正式协议中确认。

雪松之资料

雪松为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一间专业的综合商品供应链公司,主要从事供应链管理、石油化工、房地产、文化旅游以及提供有关汽车销售及服装贸易的综合服务。雪松于两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2408.SZ)及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002485.SZ)拥有控股权。

订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服装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金融服务业务、放债业务及证券投资。董事认为,可能业务合作及可能收购事项对本集团而言为改善其财务表现及多元化其现有业务组合的机遇。

董事认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且可能业务合作及可能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载有若干关于目标公司估值、尽职审查、成本、保密性、监管法律及管辖权区及一般条款的具法律约束力义务。然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订约各方并无有关签订正式协议的具约束力义务。正式协议之条款尚有待本公司与雪松协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未必导致订立正式协议,而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未必会完成。

倘可能业务合作及可能收购事项得以落实,则彼等可能构成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倘双方订立正式协议,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适时就可能业务合作及可能收购事项刊发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可能业务合作及可能收购事项未必得以落实。本公司股东及╱或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之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