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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关于法院指定本公司一间中国附属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2021-01-14 00:00:00

本公告由中国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及13.25(1)(b)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信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一名债权人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交的针对本公司一间主要附属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润东汽车」)破产重整的申请;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法院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民事裁定,根据该民事裁定书,法院已正式受理针对润东汽车的重整申请。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本公司收到法院《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法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润东汽车管理人「管理人」)。

根据法院公告,润东汽车债权人应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院定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召开润东汽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件的进展并积极配合法院后续的有关重整程序,以及时履行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