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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移动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6 18:24:00

兹通告新龙移动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星期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1号怡东酒店3楼怡礼阁一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2. 以独立决议案形式重选董事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 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受下文(c)段所限,无条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予或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乃附加於董事已获得之任何其他授权,并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或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a)及(b)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者)之股本总面额,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因行使本公司可能不时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附有之认购权;或(iii)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或(iv)根据本公司之细则规定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而发行之本公司任何配发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额之2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通过本决议案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其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修订或撤销授权之日。

「供股」指根据一项向本公司全体股东(不包括任何其所居地之法例禁止提呈有关建议之股东)及持有本公司其他股本证券而有权参与有关建议之人士提呈售股建议(如适用),根据其所持股份或其他股本证券之数量按比例(零碎权益除外)配发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可能须配发及发行股份之证券。」

5. 「动议:

(a) 受下文(b)段所限,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或根据股份购回守则於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上市证券,惟须根据及遵照所有适用法例及╱或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

(b) 本公司在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证券总面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额之1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之定义与本大会通告第4项决议案所界定者相同。」

6.「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5段所载决议案授予董事有关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增加之数额相等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5段所载决议案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面额,惟该等增加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额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大会及如须投票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出席大会之上述人士中仅於股东名册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就该等股份进行投票。身故股东之多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应被视为以其名义持有之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如股东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则委派代表之授权将被撤销。

5.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至六月四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者,务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时正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