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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移动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6-03-14 22:48:00

成员

1.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审核委员会最少须由三(3)名成员组成。审核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两(2)人。

2. 委员会的主席须由委员会自身提名并由董事会委任。

出席会议

3. 财务董事或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或财务经理一般须出席会议,而外聘核数师的代表可应邀出席会议。其他董事会

成员亦有权出席会议。然而,委员会每年至少须举行两次有外聘核数师出席但并无董事会执行董事出席的会议。

4. 委员会的秘书须由公司秘书担任。

会议次数

5. 审核委员会每年须举行至少两次会议。外聘核数师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召开会议。

权力

6. 审核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调查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委员会有权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本公司已指示全体雇员必须按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要求给予合作。

7. 审核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寻求外部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并可在其认为必要时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职责

8.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聘、续聘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核数费用及委聘条款,以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聘核数师辞任或辞退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核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与外聘核数师讨论审核性质与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核数师行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实体,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实体属於该核数师行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份的任何实体。审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d)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告及账目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判断。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前,须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e) 就以上条款而言:

(i)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保持联络,而审核委员会必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i) 审核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负责会计和财务申报人员、合规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f)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以及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范围应包括资源的充足率、本公司会计和财务申报人员的资格与经验、其培训计划及预算;

(g)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以及管理层对该等调查结果的回应开展研究;

(h) 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相协调;亦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和监察内部其成效;

(i)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和会计政策及实务;

(j) 审阅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制度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k)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及的事宜;

(l) 就本守则条文所载事宜向董事会报告;

(m) 审议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课题;

(n) 检讨关於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申报、内部控制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切的安排。审核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的安排,以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及

(o) 担任监察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关系的主要代表。

报告程序

9. 公司秘书应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送交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

10. 审核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应由公司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会议结束後的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供表达意见及记录。

一般事项

11. 本公司现有核数公司的前合夥人由其不再拥有下列身份当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一(1)年内不得担任审核委员会的成员:

(a) 该公司的合夥人;或

(b) 该公司的任何财务权益拥有人。

12. 倘董事会与审核委员会在外聘核数师的选择、委聘、辞任或辞退方面出现分歧,本公司须在企业管治报告中载列有关审核委员会所持观点的详细解释及董事会持不同观点的理由。

13. 审核委员会须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14. 审核委员会须将本职权范围刊载於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以备查阅,同时解释其角色职能及董事会向其转授

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