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新龙移动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雪厂街 16号 27楼Club Lusitano 举行股东週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2. 考虑及批准末期股息。 3. 以独立决议案形式重选董事及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4.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釐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受下文(c)段所限,无条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予或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乃附加于董事已获得之任何其他授权,并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或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 仅供识别 (c) 董事根据上文(a)及(b)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者)之股本总面额,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因行使本公司可能不时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附有之认购权;或(iii)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或(iv)根据本公司之细则规定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而发行之本公司任何配发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额之2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通过本决议案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其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修订或撤销授权之日。 「供股」指根据一项向本公司全体股东(不包括任何其所居地之法例禁止提呈有关建议之股东)及持有本公司其他股本证券而有权参与有关建议之人士提呈售股建议(如适用),根据其所持股份或其他股本证券之数量按比例(零碎权益除外)配发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可能须配发及发行股份之证券。」 6. 「动议: (a) 受下文(b)段所限,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或根据股份购回守则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上市证券,惟须根据及遵照所有适用法例及╱或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 (b) 本公司在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证券总面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额之 1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之定义与本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所界定者相同。」 7.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 5及第 6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 5项所载决议案授予董事有关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增加之数额相等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 6项所载决议案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面额,惟该等增加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额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