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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2019-09-20 00:00:00

本公告乃由普华和顺集团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规定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刊发之公告(「二零一八年公告」),内容有关一间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提供一项金额不超过82,720,000美元之贷款,为期一年。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所有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二零一八年公告所用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宣佈,该贷款之年期已获延长一年。

贷款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规定,(其中包括)倘LiuYufeng女士(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连同LiuYufeng女士的任何亲属或LiuYufeng女士透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任何实体不再直接或透过任何实体间接于有权在本公司管理层选举中全面表决之全部权益或股权中实益拥有30%以上之表决权,将会构成一项强制提前还款事件。于本公告日期,LiuYufeng女士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约36.65%之已发行股本,并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倘发生强制提前还款事件,则(i)本公司将需要提前偿还所有债务,总额相等于该贷款之未偿还本金额,连同其应计及未付利息、任何应计及未付费用、任何弥偿责任及任何相关之提前还款补偿金额;及(ii)贷款人根据贷款协议所作出之提供该贷款承诺将会于紧随贷款人通知发生有关强制提前还款事件后之营业日终止。

倘导致相关责任之情况仍然存在,本公司会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