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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就位于中国深圳市的该等物业更新租约

2019-07-18 00:00:00

租赁协议

于2019年7月18日,租客与业主就更新该等物业之租约订立一份租赁协议。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当本集团以承租人身份订立租赁协议时,本集团应确认使用权资产以代表该物业可供本集团使用的权利,其金额约为人民币1,120万元,乃参考固定租金的现值(按相等于本公司于租赁协议整个年期内的递增借款利率的折现率折现)后计算。故此,按上市规则的定义,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本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就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所确认的使用权资产金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