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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1)非常重大收购事项;(2)涉及新上市申请之反向收购;(3)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4)申请清洗豁免;及(5)修订公司章程之通函

2019-09-19 00:00:00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之公告及当中提述之公告;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有关(其中包括)申请清洗豁免之公告(「进一步延迟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进一步延迟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进一步延迟公告所载,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将寄发通函之日期进一步延后至不迟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即联交所上市申请聆讯之暂定日期),且执行人员已同意延后有关期限。

本公司已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刊发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事务之最新消息。本公司已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提交其就联交所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所发出意见作出之回覆。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正联络专业人士,并正就联交所及证监会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出有关申请版本之意见拟备答覆。

经考虑经修订时间表及需要额外时间审定通函后,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将寄发通函之日期进一步延后至不迟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即联交所上市申请聆讯之暂定日期),且执行人员已表示有意同意延后有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