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截止日期届满及收购协议失效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有关(其中包括)收购事项之公告(「反向收购公告」);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告(「十二月公告」)及当中提述之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反向收购公告及十二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十二月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卖方及担保人商讨是否延长最后截止日期。由于收购协议之若干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儘管本公司已就中国证监会之查询作出回应))于本公告日期尚未达成,订约方同意不会延长最后截止日期,亦不会进行收购事项。收购协议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终止收购事项
收购协议失效后,(i)有关发行及配发新H股(作为收购事项的代价股份)的收购协议;及(ii)有关配售股份(为维持收购事项完成后的公众持股量)的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不会进行。
收购守则的涵义
诚如反向收购公告所披露,卖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持有任何股份。紧随完成后,卖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将合共持有经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扩大后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1.6%。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除非已自执行人员取得严格遵守收购守则规则26.1的豁免,否则卖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须就彼等尚未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卖方将向执行人员申请清洗豁免。执行人员授出清洗豁免为一项先决条件。清洗豁免(倘获执行人员授出)将须待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倘清洗豁免不获执行人员授出或不获独立股东批准,则收购事项将不会进行。
由于收购事项将不会进行,卖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将不会合共持有经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扩大后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1.6%,故卖方并无责任根据收购守则就彼等尚未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的已发行股份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因此,不再需要取得清洗豁免,故卖方不会申请清洗豁免。
除牌通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的公告。董事会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接获联交所函件,本公司获悉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已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届满,且由于最后截止日期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联交所认为复牌建议不再可行,并有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第17项应用指引」)将本公司除牌。本公司亦获悉,联交所有意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计两个星期内向联交所上巿委员会建议根据第17项应用指引取消本公司之上巿地位。
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时二十五分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维持暂停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