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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续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新年度上限

2019-12-31 00:00:00

重续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新年度上限

重续协议

兹提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旧华虹挚芯销售协议项下本集团与华虹挚芯之间、(ii)旧硅睿科技销售协议项下本集团与硅睿科技之间、(iii)旧华虹挚芯采购协议项下本集团与华虹挚芯之间、(iv)旧上海仪电总采购协议项下本集团与上海仪电实体之间及(v)旧华锦管理协议项下本集团与华锦物业管理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

该等旧协议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由于本集团拟继续于其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该等交易,故本集团拟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与有关订约方订立以下重续协议,以重续旧协议:

(i)重续华虹挚芯销售协议;

(ii)重续硅睿科技销售协议;

(iii)重续华虹挚芯采购协议;

(iv)重续上海仪电总采购协议;及

(v)重续华锦管理协议。

因此,本公司已就重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建议新年度上限。

建议新年度上限华力租赁及华虹置业租赁

兹进一步提述招股章程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华力租赁项下本集团与上海华力之间及(ii)华虹置业租赁项下本集团与华虹置业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

诚如招股章程所披露,于二零一四年十月股份在联交所上市时,联交所向本公司授出豁免,其中包括豁免华力租赁及华虹置业租赁项下的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严格遵守限制华力租赁及华虹置业租赁各自年期至三年或以下的规定。

华力租赁及华虹置业租赁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现有年度上限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由于华力租赁将延续至二零三零年二月二十八日及华虹置业租赁将延续至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本集团将继续于其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故董事会就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华力租赁及华虹置业租赁项下的交易建议新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

(i)华虹挚芯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虹集团拥有90.66%;

(ii)硅睿科技由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联和持有33.21%;

(iii)由于上海仪电与上海联和之间存在的投票集团安排,故上海仪电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iv)上海华力由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联和拥有50.23%;

(v)华虹置业为华虹科技发展的全资子公司,而华虹科技发展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虹集团持有50%并与其合併报表,以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虹NEC持有50%的公司;及

(vi)华锦物业管理为华虹科技发展的全资子公司,而华虹科技发展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虹集团持有50%并与其合併报表,以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虹NEC持有50%的公司。

因此,华虹挚芯、硅睿科技、上海仪电实体、上海华力、华虹置业及华锦物业管理各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重续协议、华力租赁及华虹置业租赁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本集团向华虹挚芯及硅睿科技销售内部电路及半导体产品属类似性质,故重续华虹挚芯销售协议及重续硅睿科技销售协议项下的交易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1)条及14A.83条合併计算及处理,犹如其为同一交易。因此,有关该等交易的建议新年度上限于计算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相关百分比率时将合併计算。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重续华虹挚芯销售协议及重续硅睿科技销售协议项下建议新年度上限的总金额的适用百分比率按年计算均高于0.1%但低于5%,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

由于本集团与华虹置业及华锦物业管理进行的租赁及管理交易属类似性质,故华虹置业租赁项下的交易及重续华锦管理协议项下的交易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1)条及14A.83条合併计算及处理,犹如其为同一交易。因此,有关该等交易的建议新年度上限于计算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相关百分比率时将合併计算。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华虹置业租赁及重续华锦管理协议项下建议新年度上限的总金额的适用百分比率按年计算均高于0.1%但低于5%,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

此外,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重续华虹挚芯采购协议、重续上海仪电总采购协议及华力租赁项下最高建议新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均分别高于0.1%但低于5%,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