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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续现有持续关连交易 第二份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及建议新年度上限

2019-07-12 00:00:00

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新年度上限

第二份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华虹宏力与上海华力订立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本公告未定义的所有词汇均具有上述该等公告所指定之相同涵义。该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届满。

本公司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虹宏力已与上海华力订立第二份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以将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的期限延长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因此,本公司建议就第二份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项下进行的交易设定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新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上海华力由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联和拥有50.23%。因此,上海华力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第二份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2)条,本公司须就第二份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公告规定。

由于上海华力因其与本集团的关係为本公司关连人士,而本集团与上海华力进行的交易属类似性质,华力租赁、华力洁净室租赁、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与第二份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项下进行的交易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1)条及14A.83条合併计算及处理,犹如其为同一交易。因此,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华力租赁、华力洁净室租赁及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项下进行的交易的现有合併年度上限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第二份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项下进行的交易的建议新年度上限合併计算,而于计算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相关百分比率时将使用有关合併金额。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华力租赁、华力洁净室租赁、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与第二份经重续华力洁净室租赁项下新合併年度上限的各个适用百分比率均高于0.1%但低于5%,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分类为持续关连交易,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