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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华虹集团框架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1-12-31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i)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内容有关晶圆代工服务协议;(ii)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内容有关华虹挚芯销售协议及华虹挚芯采购协议;及(iii)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内容有关虹日采购协议及虹日销售协议的该等公告。

华虹集团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华虹集团订立华虹集团框架协议,据此,作为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止期间一般业务过程的一部分,(i)本集团同意向华虹集团公司销售半导体产品;(ii)本集团同意向华虹集团公司采购商品及半导体产品;及(iii)华虹集团公司同意提供晶圆代工服务及一般性配套服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华虹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华虹集团及华虹集团公司(包括上海华力、虹日及华虹挚芯)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而,华虹集团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采购交易年度上限、销售交易年度上限及服务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均高于0.1%但低于5%,华虹集团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