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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租赁协议

2021-04-29 00:00:00

租赁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日,利华设计院(深圳)(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业主订立一楼及三楼租赁协议,以租赁一楼及三楼物业作为深圳办事处,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五年。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日,汉精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业主订立一楼C2单位租赁协议,以租赁一楼C2单位物业作为深圳办事处,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五年。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利华设计院(深圳)(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业主订立一楼租赁协议,以租赁一楼物业作为深圳办事处,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59个月。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本集团将须于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订立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由于与业主于12个月内订立租赁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一楼及三楼物业、一楼C2单位物业及一楼物业的使用权资产价值应当合併计算。

由于有关租赁协议项下租赁物业的使用权资产总额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订立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