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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价格期结束、稳定价格行动及超额配股权失效

2020-03-30 00:00:00

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刊发本公告。

稳定价格期结束

本公司宣佈,与股份发售有关的稳定价格期已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日()即截止递交公开发售申请当日后第30日)结束。

稳定价格行动及超额配股权失效

由于并无根据配售向承配人超额配发股份,故稳定价格操作人(代表配售包销商)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且稳定价格期内并无就股份发售进行稳定价格行动。超额配股权已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日)失效。

公众持股量

董事确认,本公司持续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的公众持股量规定,即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至少25%须一直由公众人士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