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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变更公告

2018-05-17 18:49:0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邵善波先生(「邵先生」)和高永文先生(「高先生」)就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资格,已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核准。邵先生和高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任於2018 年5 月14 日起生效,而刘汉铨先生和许定波先生退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亦於该日起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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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3月1日的选举第三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告(「第三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告」)和日期为2018 年3 月5 日的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通函」)。除非另有所指,本公告内所使用的词汇与第三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告及通函内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生效

如第三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告中的披露,有关邵先生和高先生就任本公司独立执行董事的委任,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并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述委任已於2018 年4 月19 日所召开的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获得股东批准。本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邵先生和高先生就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批覆(银保监许可[2018]272 号及银保监许可[2018]268 号)。据此,邵先生和高先生就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於2018 年5 月14 日(即中国银保监会对彼等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的批覆日)起生效。有关邵先生和高先生之履历及其他详情,请参阅通函的附录一。截至本公告日期,该等资料并未发生变化。

邵先生和高先生的董事任期自其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至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任期届满可以重选连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在本公司领取董事报酬,基本报酬为税前25 万元人民币╱人╱年。此外,担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每年人民币5 万元(税前)。

除通函所披露外,邵先生和高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无任何其他主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本公告发布日,邵先生和高先生并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具《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第XV部所赋予之涵义),且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邵先生和高先生已分别确认,於本公告发布日,概无与其委任有关之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留意,亦无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 至(v) 条之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退任

鉴於邵先生和高先生的委任于2018 年5 月14 日生效,刘汉铨先生和许定波先生亦於同日退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刘汉铨先生和许定波先生已确认,其与董事会并无任何分歧,及概无有关其退任或其他须提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董事、股东、债权人、被保险人垂注之事项。

本公司借此机会向刘汉铨先生和许定波先生就其於本公司任职期间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亦欢迎邵善波先生和高永文先生加入董事会。

注: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於2018 年3 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为中国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