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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钜大主要交易收购位於中国南宁之土地使用权

2018-07-06 21:49:00

收购位於中国南宁之土地使用权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上海钜(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取得成交确认书,获准以总代价人民币362,516,113元於该宗拍卖竞得由国土资源局提呈发售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有关收购事项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预计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或前後订立。紧随收购事项完成後,本公司将间接持有该土地全部权益,预计发展为奥特莱斯商业综合项目。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少於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收购事项构成一项主要收购。收购事项被视为上市规则第14.04(10C)条项下之合资格地产收购,且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0B)条,收购事项由本公司作为合资格发行人独资承担,符合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程序。收购事项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33A条有关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编制於通函中披露之资料,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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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上海钜(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取得成交确认书,获准以总代价人民币362,516,113元於该宗拍卖竞得由国土资源局提呈发售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有关收购事项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预计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或前後订立。紧随收购事项完成後,本公司将间接持有该土地全部权益,预计发展为奥特莱斯商业综合项目。

成交确认书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

订约方: (1) 上海钜,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

(2)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国土资源局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该土地之编号: GC2018-050

该土地之位置: 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以南、塘根路以东占地总面积: 101,973.59平方米(相当於152.96 亩)土地使用权之性质: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物流仓储土地使用权之年期: 批发零售用地40年、住宿餐饮用地40年、物流仓储用地50 年

代价: 总代价人民币362,516,113 元(包括人民币72,550,000元作为已缴付该宗拍卖之保证金),乃经国土资源局举行该宗拍卖竞投後所得。代价之付款条款详情将载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收购该土地之代价将完全由本集团使用其内部资源出资及代价余额已扣除保证金,将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上海钜将设立一间项目公司,负责该土地之开发及建设以营运奥特莱斯商业综合项目。紧随收购事项完成後,本公司将间接持有该土地全部权益。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商业物业开发,集中在本集团可进行物业业务之中国城市,发展奥特莱斯商业综合物业项目及商用物业项目,有关详情披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通函。董事会相信,收购事项为本集团提供业务拓展之投资良机,可扩大本集团於国内其中一个主要城市南宁之现有投资组合。董事认为,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其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

订约方之资料

上海钜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为投资控股公司。

国土资源局为中国政府机关及该土地之卖方。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少於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收购事项构成一项主要收购。收购事项被视为上市规则第14.04(10C)条项下之合资格地产收购,且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0B)条,收购事项由本公司作为合资格发行人独资承担,符合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程序。收购事项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33A条有关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编制於通函中披露之资料,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於该宗拍卖以公开竞投程序收购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该宗拍卖」指一宗由国土资源局举行并提呈发售该土地之公开拍卖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前称为Beijing Capital JudaLimited),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329)

「成交确认书」指上海钜与国土资源局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订立之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确认於该宗拍卖之收购事项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代价」指总代价人民币362,516,113元,即授出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之价格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该土地」指於该宗拍卖提呈发售占地总面积101,973.59平方米(相当於152.96亩)之一块土地,位於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以南、塘根路以东

「国土资源局」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上海钜与国土资源局就该土地所订立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指上市规则第14.04(9)条所界定之百分比率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上海钜」指上海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股东」指本公司之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