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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基金之权益

2019-07-01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附属公司订立认购协议,据此,附属公司同意认购(作为有限合伙人)基金之权益,资本承担为10百万美元(相当于约78.4百万港元)。

除订立认购协议外,金涌资本与基金、投资经理及附属公司亦同时订立副顾问协议,据此,金涌资本获委任为基金之副顾问,以管理部分基金资产。

由于订立认购协议及副顾问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认购协议及副顾问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