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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国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8-30 17:59:00

兹通告精英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西308号香港华大盛品酒店三楼百合厅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其中包括)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的特别决议案

及普通决议案(如适用)。除另有列明外,本通告及下列决议案所用词汇与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以下决议案将於股东特别大会经股东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按以下方式修订:

(1) 删除现有细则第133 条并以下列内容整条取代︰

「13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或董事会可不时於股东大会上以任何

货币宣派将派付予股东的股息,惟此等股息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

宣派的数额。」;

– 2 –

(2) 删除现有细则第134 条并以下列内容整条取代︰

「134. 股息可自本公司的溢利(已变现或未变现)或自任何由董事认为不

再需要的溢利拨出的储备中宣派及派付。股息亦可自根据公司法

就此授权的股份溢价账或任何其他基金或账目宣派及派付。」;

(3) 删除现有细则第136 条并以下列内容整条取代︰

「136. (1) 董事会可根据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可变现资产净值不时认为

合理的情况下向股东派发中期股息,尤其是(在不影响前述的

一般性原则下)当本公司的股本於任何时间分为不同类别时,

董事会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赋予其持有人递延或非优先权的股

份及就赋予其持有人获得股息的优先权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

惟在董事会真诚行事的情况下,董事会毋须因就任何附有递延

或非优先权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令赋予优先权股份的持

有人蒙受的损害而承担任何责任;倘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的财务

状况及可变现资产净值足以派付股息时,本公司亦可每半年或

在任何其他日期派付就任何股份应付的任何固定股息。

136. (2) 董事会可不时按其认为适当的金额及日期自本公司可分派基

金(包括股份溢价)中宣派及派付特别股息,而本细则(1)段有关

董事就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之权力及免负法律责任之规定经

作出必要修订後适用於任何该等特别股息的宣派及派付。」。

– 3 –

普通决议案

2. 「动议(a)待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1项特别决议案获通过後,批准透过实物分派

相关股份方式全数自股份溢价账向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即厘定有权收取

实物分派资格的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合资格股东宣

派及派付特别股息,比例为每持有本公司10,000股股份获发961股国联通信股

份;及(b) 授权任何董事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派付特别股息及实物分派

或与此有关而属必要或合宜的情况下,采取有关行动进行有关事情以及签立

有关进一步文件。」

3. 「动议(a) 在各方面批准、确认及追认出售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b) 授

权董事签署、签立及递交有关出售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任何协议、契

据、文据及任何其他文件(倘适用,根据细则加盖本公司印章)及作出及采取

彼等认为必需、合宜或合适之一切有关行动、步骤、契据及事宜以使出售事

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生效」;

4. 「动议(a) 在各方面批准、确认及追认收购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b) 在各

方面批准、确认及追认待联交所批准代价股份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授出

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予董事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按发行价每股代价股份

0.11931 港元发行及配发代价股份(即2,263,012,321 股股份),藉此结付据收购

协议拟进行之收购事项之代价270,000,000 港元;(c) 授权董事签署、签立及递

交有关收购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特别授权之任何协议、契据、文据及

任何其他文件(倘适用,根据细则加盖本公司印章)及作出及采取彼等认为必

需、合宜或合适之一切有关行动、步骤、契据及事宜以使收购事项及据此拟

进行之交易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生效」;

– 4 –

5. 「动议(a) 在各方面批准、确认及追认管理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管理服

务年度上限;及(b)授权董事签署、签立及递交有关管理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

交易及管理服务年度上限之任何协议、契据、文据及任何其他文件(倘适用,

根据细则加盖本公司印章)及作出及采取彼等认为必需、合宜或合适之一切

有关行动、步骤、契据及事宜以使管理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管理服务

年度上限生效」。

代表董事会

精英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李健诚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健诚先生、李燕女士、黄建华先生及李文先生;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陈学道先生、张世明先生及刘春保先生。

附注:

(1)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或如委任人为一个法团,则

必须加盖其公司公章或由获正式授权之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为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

无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出席大会以代表该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 楼,方为有效。 阁下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下,代

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撤回论。

(4)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自或委派

代表在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联名股东亲自或委任代表出

席任何大会,则上述出席人士中就该等股份而言在股东登记册中排名首位者作出之投票会

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一概不获受理。

– 5 –

(5) 为厘定於大会上出席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一

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一)止(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此期间

不会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手续。为确定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

过户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进行登记。

(6) 获享建议特别股息权利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星期五)。为厘定获享建议特别

股息权利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星期五)

止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此期间不会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手续。为确

定有权获享建议特别股息,所有股份过户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日(星期

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 楼。

(7) 本通函随附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