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精英国际以实物分派国联通信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之方式宣派特别股息 — 记录日期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016-11-16 19:25:00

以实物分派方式宣派特别股息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董事会已议决向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合资格股东按合资格股东每持有10,000股股份获分派280股国联通信股份的按比例基准,以实物分派现时本公司持有其附属公司国联通信之相关股份之方式宣派特别股息。持有少於10,000股整数倍数股份的合资格股东将有权按比例获分派国联通信股份,该等国联通信股份数目将下计至最接近整数。

记录日期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分派之记录日期订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及二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两天将不予办理股份之转让手续。为确保合资格参与分派,所有有关收购股份之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

分派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董事会已议决向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按彼等各自持有本公司股权之比例以实物分派相关股份(即本公司现时持有之254,336,880股国联通信股份)之方式按下列之按比例基准宣派特别股息:

每持有10,000股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280股国联通信股份

上述分派之基准乃经考虑现时已发行股份数目及本公司持有之相关股份数目後厘定,且合资格股东须持有本公司至少10,000股股份以使其可获分派至少280股相关股份,而相关股份之配额将会下计至最接近整数。持有少於10,000股整数倍数股份的合资格股东将有权按比例获分派国联通信股份,该等国联通信股份数目将下计至最接近整数。

按照於宣派当日在联交所买卖之国联通信股份收市价每股0.160港元计算,根据分派将予分派之相关股份市值总额约为40,694,000港元,相等於每100股股份分派约0.448港元(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至分派完成止,已发行之股份数目维持不变)。相关股份之实际市值须视乎国联通信股份於分派当日之收市价而厘定。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合共拥有1,128,020,000股国联通信股份,占国联通信已发行股本约54.00%。於本公告日期,相关股份占已发行之国联通信股份总数约12.18%。根据分派将予分派之相关股份於所有方面将彼此间及与当时已发行之其余国联通信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惟於记录日期前已由国联通信宣派、派付或作出之任何股息或分派除外。概不会分派零碎国联通信股份。根据分派而享有相关股份之零碎配额将不会按分派予以转让,惟本公司将保留其以供於分派後立即於市场出售。据此产生之所得款项净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

合资格股东及非合资格股东

就分派而言,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合资格股东有权参与分派。

有关分派的文件概不会根据任何司法权区之证券法例登记或存档。根据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股东名册,本公司有一名股东之注册地址位於香港境外,乃位於中国。董事会已就适用证券法例及适用於中国的任何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有关分派之规定作出查询。本公司获告知,向合资格股东作出分派不会导致须编制章程或须遵守当地证券法项下可能带来不必要麻烦或负担之其他规定。因此,本公司将向中国合资格股东作出分派。

倘於记录日期後但於分派前,有关海外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适用於向海外股东分派之规定出现变动,而根据海外法律顾问提供之意见,董事认为,向该等海外股东作出分派将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负担,则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不向该等海外股东作出分派,该等海外股东将成为非合资格股东。因此,根据分派,该等非合资格股东(如有)将不会收取国联通信股份。鉴於上文所述,将於其後作出安排,以将原应转让予该等非合资格股东的国联通信股份於分派後尽快於市场出售,而出售之任何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开支及税款後)会以港元派付予有关非合资格股东(由彼等自行承担风险),惟任何不足100港元之所得款项净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

记录日期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分派之记录日期订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及二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两天将不予办理股份之转让手续。为确保合资格参与分派,所有有关收购股份之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相关股份的碎股对盘服务

本公司已自费委任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以尽竭诚努力为有权获得分派且有意购得相关股份碎股以补足成一手买卖单位或拟出售其零碎相关股份者,提供买卖相关股份碎股之对盘服务。

合资格股东如欲使用该项服务,应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致电3698 6820联络中国银河证券的蔡浩然先生(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5楼3501-7及3513-14室)。相关股份碎股持有人应注意,该等买卖并不保证成功对盘。

完成分派及派发股票

於分派完成後,相关股份将由Honor Crest转让予於记录日期的合资格股东。

相关股份之股票预期将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发行,及以邮递方式寄发至合资格股东各自之登记地址(由彼等自行承担邮误风险)。

合资格股东毋须采取任何行动以收取因分派而获得相关股份之股票。合资格股东将收取相关股份之股票,或在适当情况下,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股份的投资者将透过其各自作为中央结算系统结算或托管商参与者之股票经纪或托管人,或透过其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之股票户口取得相关股份。合资格股东应就有关结算安排之详情以及该等结算安排将如何影响其权利及权益谘询其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之意见。

若为股份联名持有人,相关股份之股票将邮寄至於记录日期就该等股份名列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较前之人士的地址。

分派之预期时间表

以分派连权基准买卖股份的最後日期. . . . . . . . . .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以分派除权基准买卖股份的首日期. . . . . . . . . . .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参与分派的最後时限. . . .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及二日

符合资格参与分派的记录日期. . . . . . . . . . .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恢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 . . . . . . . .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向股东寄发根据分派所分派之相关股份股票. . . . .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或之前

附注: 所有时间均指香港本地时间。上述预期时间表仅供说明用途,本公司或会作出修改。倘预期时间表有任何更改,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告。

进行分派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於决定进行分派时,已考虑下列事项︰

1. 分派乃用於回报股东的支持,同时容许本集团集中并加强资源於核心业务。

2. 分派将让股东有机会以国联通信股东之身份灵活地直接参与国联通信之增长及发展,并且由其自行酌情决定参与国联通信投资之程度。

3. 於精英国际拥有国联通信超过50%的权益前,国联通信仅被视为本公司之联营公司。然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本公司取得国联通信超过50%的权益,因此,本公司须综合计算国联通信业绩及资产负债表,并视国联通信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而非联营公司。此举令国联通信之业务活动须遵守额外之企业管治规则及管理要求。举例来说,根据上市规则,原先只须国联通信董事会或国联通信股东批准之事项,现时须额外获得董事会及有可能须获股东批准,对本公司及国联通信均构成成本及时间上之额外压力。於分派後,两间公司可回复独立管理模式,以有利於各自独立及独特之股东群。

鉴於以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分派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

进行分派之影响

紧随分派完成後,本公司将透过Honor Crest及以其本身名义合共持有余下873,683,120股国联通信股份,而国联通信集团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集团。因此,国联通信集团的业绩其後将不再计入本集团的综合损益表,而本集团於国联通信集团的权益将入账列作於联营公司之投资。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公司,其证券於联交所上市。本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为客户关系管理外包服务供应商,主要业务为向各种服务性行业的公司提供呼入及呼出服务、研发、生产及销售RF-SIM产品、在香港及澳门以外市场分授RF-SIM经营权以及研发及向客户转让CA-SIM技术应用权。

有关国联通信集团之资料

国联通信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公司,其证券於联交所上市。透过其附属公司,国联通信主要从事提供轨道交通车载信息系统,同时通过取得CA-SIM专利技术的授权,发展社区移动互联网的多项应用和相关服务。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设立及运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指获准以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人士,可以为个人、联名个人或公司

「本公司」指精英国际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证券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328)

「分派」指本公司向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合资格股东按本公司每持有10,000股股份获分派280股国联通信股份之比例以实物分派相关股份之方式派发特别股息

「国联通信」指国联通信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证券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股份代号:8060)。国联通信由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拥有合共约54.00%权益

「国联通信集团」指国联通信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国联通信股份」指国联通信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onor Crest」指Honor Crest Holdings Limited,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非合资格股东」指董事於作出相关查询後,考虑到有关地区法例项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为有必要或适宜自分派剔除之海外股东(如有)

「海外股东」指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其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地址为香港以外之股东

「合资格股东」指除非合资格股东外,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股东

「记录日期」指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股份」指254,336,880股国联通信股份,相当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国联通信股份总数之约12.18%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