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精英国际内幕消息 - 有关与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订立之战略合作协议

2015-07-28 18:22:00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而发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州盛华与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以就於有线电视及互联网广播数码内容之版权认证及保护展开合作工作。

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

本公告乃由精英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战略合作协议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州盛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盛华」)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订立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就於有线电视及互联网广播数码内容之版权认证及保护展开合作工作。

战略合作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订约方: (i) 广州盛华,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

(ii) 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为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

组织联合会辖下委员会,其主要责任为监管及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之有线电视行业。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主要条款: 双方将就於有线电视及互联网广播数码内容之版权认证及保护展开合作工作。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将协助广州盛华开发认证授权用识别模组(「CA-SIM」)技术应用,以认证及保护於中国有线电视广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之无线网络之数码内容之版权。此外,广州盛华将授权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就中国有线电视广播应用CA-SIM技术於数码内容之版权保护进行相关产品开发及推广。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

(i) 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将:

(a) 有权就有线电视广播数码内容之版权认证及保护重新开发、商品化及推广CA-SIM技术;

(b) 拥有与广州盛华就应用CA-SIM技术於有线电视广播数码内容之版权认证及保护而重新开发之产品的共同知识产权;

(c) 有权成立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以实施该项目。

(ii) 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亦将负责:

(a) 就项目甄选测试地点;

(b) 协调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之数码内容之版权同步工作;

(c) 协调测试地点主平台与项目平台同步工作;

(d) 协调测试地点之视频点播平台与项目平台同步工作;

(e) 协调不同制造商之机顶盒与CA-SIM卡同步工作;

(f) 协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为实行项目作出之研究工作;及

(g) 协调与中国广播电影网络公司合作工作。

(iii) 广州盛华将拥有:

(a) CA-SIM卡的知识产权;

(b) 与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就应用CA-SIM技术於有线电视广播数码内容之版权认证及保护而重新开发之产品的共同知识产权;

(c) 关於应用CA-SIM技术於有线电视广播数码内容之版权认证及保护之技术指导权;及

(d) 投资於实施主体之优先购买权,及关於实施主体业务模式之知情及参与权。

(iv) 广州盛华亦须负责:

(a) 就重新开发数码内容版权之认证及保护及测试地点,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及

(b) 就发行CA-SIM卡与测试地点之流动服务供应商协调。

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之理由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向各种服务性行业公司提供客户关系管理服务,包括呼入及呼出服务。本集团亦从事研发、生产及销售射频用户识别模组(「RF-SIM」)产品、在香港及澳门以外之市场分授RF-SIM经营权,以及为客户研究并转移CA-SIM应用权之业务。

董事会认为,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与本集团之策略一致,使本集团能拓阔现有服务及收入基础,提升其於中国之增长潜力。董事会认为,战略合作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订立战略合作协议可促进本集团之主要业务,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