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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国际内幕消息有关与北京顺天通之战略合作协议

2015-03-30 22:24:00

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而发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州盛华与北京顺天通订立五年期战略合作协议,以为北京天通苑智慧社区合作发展采用CASIM技术之应用平台。

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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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由精英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发出。

战略合作协议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州盛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盛华」)与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订立五年期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以为北京天通苑智慧社区(「北京天通苑智慧社区」)合作发展采用认证授权用识别模组(「CA-SIM」)技术之应用平台。

「智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於十二五规划推行之政策,透过资讯科技改善本地市民的福利。北京天通苑智慧社区乃结合「智慧城市」、智惠民生之项目,利用资讯科技,能减低能源消耗、解决交通挤塞及环境污染等常见都市问题,同时提供优惠予市民大众,改善本地市民的生活水平及质素。

CA-SIM卡乃存有个人资料之智能咭,广泛应用於交通及零售业的支付平台。此咭亦支援商用楼宇、住宅、学校及休闲设施之进出限制。

战略合作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订约方: (i) 广州盛华,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ii) 北京顺天通,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为向中国北京的北京天通苑当地居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北京顺天通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年期: 除非根据下文所述之终止条款终止,战略合作协议之有效期将为五年,由战略合作协议由有关订约方正式签立日期起计。

主要条款: 双方将为北京天通苑智慧社区合作发展采用CA-SIM技术之应用平台。广州盛华将为项目营运商,而北京顺天通将负责执行项目。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

(i) 双方将合作设立配备CA-SIM技术之应用平台。北京顺天通将提供必须系统门户,将现有物业管理系统连接应用平台,而广州盛华将负责测试及就硬件及设备之兼容性作出调整;

(ii) 倘现有物业管理系统并不符合新应用平台之要求,北京顺天通将委聘广州盛华发展新管理系统;

(iii) 北京顺天通将负责制定新应用平台之应用程序,而广州盛华将负责研发及制作应用平台及其他相关云端系统平台;

(iv) 北京顺天通将提供基本支援,包括个人、数据支援及场地规划,确保准时完成项目;

(v) 广州盛华将根据应用平台之特定要求设计应用平台之详尽实施计划;及

(vi) 广州盛华将与北京顺天通连络,向北京天通苑当地居民推广CA-SIM卡。

终止: 倘发生任何以下事项,其中一方可终止战略合作协议:

(i) 其中一方严重违反在战略合作协议下之责任:

(ii) 其中一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及

(iii) 其中一方破产、合并、解散。

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之理由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向各种服务性行业公司提供客户关系管理服务,包括呼入及呼出服务。本集团亦从事研发、生产及销售射频用户识别模组(「RF-SIM」)产品,以及在香港及澳门以外之市场分授RF-SIM经营权之业务。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中所提述,本集团将继续奉行其营销策略部署,透过其稳建之渠道(包括SIM卡供应商、系统集成商及服务聚合公司)推广本集团之CA-SIM产品至中国之闭环应用。董事会相信,由於中国对线上至线下解决方案之需求殷切,致使本集团可凭藉其於RF-SIM及CA-SIM产品之丰富经验,於中国CA-SIM市场发掘更多机遇。

董事会认为,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与本集团之策略一致,使本集团能拓阔现有服务及收入基础,提升其於中国之增长潜力。董事会认为,战略合作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订立战略合作协议可促进本集团之主要业务,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