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及13.10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发出。
精英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已注意到於最近本公司之股份(「股份」)价格及成交量上升。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对本公司而言属合理的查询後,董事会确认,除下文及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所刊发的公布所披露者外,其概不知悉导致该等升幅之任何原因,或任何必须公布以避免股份出现虚假市场之资料,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须予披露之任何内幕消息。
董事会谨此声明,本集团现正考虑与潜在合作夥伴就於中国内地开发及推出SIM卡产品进行可能合作(「可能合作」)。可能合作之商讨正处於初步阶段。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概无与潜在合作夥伴就可能合作订立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之文件。
可能合作有待进一步磋商,其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落实。倘可能合作得以落实,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构成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本公司之一项须予公布之交易,而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如需要)。
本公司股东及╱或投资者应注意,可能合作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落实,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时零六分起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申请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股份买卖。
本公布乃承本公司之命而作出。董事会愿就本公布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