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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国际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2012-03-29 22:08:00

1. 成员

1.1 委员会须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委任之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大多数成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2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

1.3 委员会秘书须由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兼任。

1.4 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适当资格及经验之任何其他人士担任委员会秘书。

2.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2.1 委员会每年须举行至少一次会议。在委员会之工作需要时须加开会议。

2.2 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召开其他会议。

2.3 会议所需法定人数须为委员会之两名成员。

2.4 委员会之会议议事程序须受本公司章程细则(不时修订)之相关条文或本公司不时采纳之有关会议议事程序所规管。

3. 出席会议

3.1 应委员会之邀请,董事会主席及/或行政总裁、外聘顾问及其他人士可出席全部或任何部分会议。

3.2 只有委员会成员有权於会上投票。

4. 股东周年大会

4.1 委员会主席须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应任何股东就委员会活动及职责提出之问题。倘委员会主席未能出席,则委员会其中一名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应任何股东就委员会活动及职责提出之问题。

5. 职责、权力及职能

5.1 委员会:

(a) 制定提名政策供董事会审阅,并执行董事会批准之提名政策;及

(b) 在不损害前述条文一般性之原则下:

(i)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之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并向董事会建议任何拟议变更,以补充本公司之企业策略;

(ii)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之人士,并就甄选提名人士为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iii)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iv) 就有关董事之委任或续聘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v) 采取任何行动使委员会可履行董事会所赋予之权力及职能;及

(vi) 遵守董事会不时指定、本公司章程细则内所载或法律所施加之任何规定、指示及规例。

6. 汇报程序

6.1 委员会秘书须保存委员会会议之完整记录,并将会议记录之草案及定稿及委员会之所有书面决议案於会议结束後之合理时间内送呈所有委员会成员供其审阅及记录。

6.2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

6.3 於举行委员会会议後之下一个董事会会议上,委员会主席须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之结论及建议。

7. 授权

7.1 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管理层提供其履行职责所需之任何资料。

7.2 委员会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费用概由本公司承担。

注: 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安排可透过公司秘书作出。

7.3 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