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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0-03-30 06:57:00

兹通告精英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诺富特世纪香港酒店大堂低座1 及2号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以下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批准并宣派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

3. 重选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A. 重新选举李健诚为本公司董事(「董事」);

B. 重新选举黄建华为董事;

C. 重新选举唐越为董事;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以普通决议案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新增股份,并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行使当时就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高级人员及╱或雇员及╱或其他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ii)按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现金款项而配发股份除外,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受此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较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该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任何地区之有关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恰当之取消权利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及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依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购回本公司本身之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购入本公司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较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

C. 「动议

待第5A及5B项决议案通过後,将董事按上文第5B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中股份面值之总额,计入董事可根据上文第5A项决议案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内。」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以普通决议案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其规则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之通函内概述,并载於已提呈大会并注有「A」字样之文件,该文件已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可能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而将发行本公司股本中任何普通股(「股份」)或其任何部分上市及买卖後,通过及采纳购股权,并授权董事作出令购股权计划全面生效而可能属必要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订立一切有关交易、安排及协议,包括但不限於:

(a) 管理购股权计划及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b) 不时修改及╱或修订购股权计划,惟有关修改及╱或修订须按照购股权计划内有关修改及╱或修订之条文,以及上市规则之规定作出;

(c) 不时发行及配发因行使购股权计划项下之购股权而可能须予发行之有关数目之股份;及

(d) 於适当时间向联交所作出申请,以获批准此後因行使购股权计划项下之购股权而不时获发行及配发之任何股份或其任何部分上市及买卖。」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为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该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撤回论。

(3) 如属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自或委派代表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联名股东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上述出席人士中就该等股份而言在股东登记册中排名首位者作出之投票会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一概不获受理。

(4)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五)起至五月四日(星期二)止(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之权利。於此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之转让。为确定有权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