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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国际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2009-12-16 20:43:00

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时,联交所已豁免本公司(其中包括)就现有协议项下交易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47条及第20.48条之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现有协议将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董事会宣布,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司已与相关关连人士订立新协议,以根据新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及在其规限下,重续各份现有协议之年期,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新协议之详情载列如下:

1. 新服务协议

(a) 太平洋商通电讯与盛华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向盛华电讯提供BIS服务订立新盛华电讯服务协议;及

(b) 太平洋商通电讯与中港通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向中港通电讯提供BIS及客户热线服务订立新中港通电讯服务协议;

2. 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

太平洋商通电讯与中港通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向中港通电讯提供电话销售服务订立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新服务协议及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项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由于新服务协议项下按年度基准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视适用情况而定)高于0.1%但低于2.5%,而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项下按年度基准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则超过2.5%但低于25%,且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新服务协议项下及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项下年度上限均分别少于10,000,000 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条,新服务协议及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服务协议及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之条款(包括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新服务协议及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分别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7 至14A.41条以及第14A.45 及14A.46条项下之年度审阅规定及申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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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之招股章程中有关(其中包括)现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若干持续关连交易之内容。

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时,联交所已豁免本公司(其中包括)就现有协议项下交易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47条及第20.48条之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现有协议将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董事会宣布,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司已与相关关连人士订立新协议,以根据新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及在其规限下,重续各份现有协议之年期,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新协议之详情载列如下:

1. 新服务协议

A. 新盛华电讯服务协议

日期: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订约方: (1) 太平洋商通电讯;及

(2) 盛华电讯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于本公布日期,盛华电讯由直通电讯全资拥有,直通电讯则由李健诚先生及郭景华女士分别持有54%及46%权益之New Everich持有95.5%权益。李健诚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主要股东,而郭景华女士则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主席兼主要股东,因此,盛华电讯为李健诚先生及郭景华女士之联系人,故属本公司关连人士。

范围: 根据新盛华电讯服务协议,太平洋商通电讯同意向盛华电讯客户之用户提供BIS服务。盛华电讯之主要客户为流动网络运营商,彼等以自有品牌提供重新包装之「一卡多号」服务。太平洋商通电讯可将其于新盛华电讯服务协议项下之职责及责任交由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履行。

年期: 新盛华电讯服务协议之年期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定价: 就太平洋商通电讯所提供服务应支付之费用乃按每个历月最後一日使用BIS服务之用户数目乘以固定费率厘定,有关固定费率由盛华电讯与太平洋商通电讯协定。太平洋商通电讯根据新盛华电讯服务协议向盛华电讯提供之条款并不较向其他独立第三方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之条款优厚。

过往交易价值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盛华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向盛华电讯客户提供BIS服务所支付费用之金额分别约为624,000港元、465,000港元及166,000港元,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过往拟定上限金额分别为710,000港元、690,000港元及690,000港元。

年度上限

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盛华电讯就根据新盛华电讯服务协议获提供服务所支付费用之拟定上限金额分别为710,000港元、760,000港元及760,000港元。有关拟定上限金额根据太平洋商通电讯向盛华电讯客户提供之服务范围及数量厘定,而由于预期盛华电讯客户将会投放更多资源推广「一卡多号」服务,预期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对BIS服务之需求将会上升,故有关收费预期会轻微增加。董事认为,上限金额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厘定。

B. 新中港通电讯服务协议

日期: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订约方: (1) 太平洋商通电讯;及

(2) 中港通电讯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于本公布日期,中港通电讯由盛华电讯全资拥有及由直通电讯间接全资拥有,直通电讯则由李健诚先生及郭景华女士分别持有54%及46%权益之New Everich持有95.5%权益。李健诚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主要股东,而郭景华女士则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主席兼主要股东,因此,中港通电讯为李健诚先生及郭景华女士之联系人,故属本公司关连人士。

范围: 根据新中港通电讯服务协议,太平洋商通电讯同意向中港通电讯用户提供BIS及客户热线服务。太平洋商通电讯可将其于新中港通电讯服务协议项下之职责及责任交由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履行。

年期: 新中港通电讯服务协议之年期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定价: 就太平洋商通电讯所提供服务应支付之费用乃按以下基准厘定:(其中包括)(i) 就BIS服务而言,按于每个历月最後一日使用BIS服务之用户数目乘以固定费率,有关固定费率由中港通电讯与太平洋商通电讯协定;及(ii)就客户热线服务而言,按每个特定项目所需座席数目及呼入数目乘以固定费率,有关固定费率由中港通电讯与太平洋商通电讯协定。太平洋商通电讯根据新中港通电讯服务协议向中港通电讯提供之条款并不较向其他独立第三方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之条款优厚。

过往交易价值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中港通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向中港通电讯提供BIS服务及客户热线服务所支付费用之金额分别约为1,539,000港元、1,591,000港元及576,000港元,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拟定建议上限金额分别为2,600,000港元、7,710,000港元及14,710,000港元。

年度上限

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中港通电讯就根据新中港通电讯服务协议获提供服务向太平洋商通电讯支付费用之拟定上限金额分别为1,930,000港元、2,123,000港元及2,123,000港元。有关拟定上限金额根据太平洋商通电讯向中港通电讯客户提供之服务范围及数量厘定。

中港通电讯计划自二零零九年下半年起致力发展其具较高市场潜力之预缴卡服务,并计划进一步扩充其「一卡多号」服务。基于上述各项,预期中港通电讯之客源将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大幅扩大,导致对本集团之客户热线服务及BIS服务之需求不断增长。董事认为,上限金额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厘定。

上市规则之影响

诚如上文所述,盛华电讯及中港通电讯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及14A.26条,新盛华电讯服务协议及新中港通电讯服务协议项下交易已经合并处理。按年度基准计算,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预期本集团就根据新服务协议提供BIS及╱或客户热线服务所支付费用总额分别为2,640,000港元、2,883,000港元及2,883,000港元。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各个有关新服务协议按年度基准计算之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视适用情况而定)均高于0.1%但低于2.5%而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预期新服务协议项下交易之上限金额将少于10,000,000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新服务协议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服务协议之条款(包括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新服务协议须分别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7至14A.41条以及第14A.45及14A.46条项下之年度审阅规定及申报规定。

2. 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

日期: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订约方: (1) 太平洋商通电讯;及

(2) 中港通电讯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于本公布日期,中港通电讯由盛华电讯全资拥有及由直通电讯间接全资拥有,直通电讯则由李健诚先生及郭景华女士分别持有54%及46%权益之New Everich持有95.5%权益。李健诚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主要股东,而郭景华女士则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主席兼主要股东,因此,中港通电讯为李健诚先生及郭景华女士之联系人,故属本公司关连人士。

范围: 根据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太平洋商通电讯同意向中港通电讯提供电话销售服务。太平洋商通电讯可将其于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项下之职责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电话销售服务)交由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履行。

年期: 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之年期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定价: 中港通电讯就电话销售服务应向太平洋商通电讯支付之费用乃按特定产品及╱或所推广服务之成功订单╱交易数量乘以固定费率厘定,该等数量及固定费率均由中港通电讯与太平洋商通电讯共同协定。董事认为,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在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

过往交易价值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中港通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向中港通电讯提供电话销售服务所支付费用之金额分别约为8,152,000港元、8,330,000港元及3,195,000 港元,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过往拟定上限金额分别为9,970,000港元、11,900,000港元及12,790,000港元。

年度上限

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中港通电讯就根据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获提供电话销售服务所支付费用之拟定上限金额分别为8,400,000港元、8,820,000港元及8,820,000港元。有关拟定上限金额根据太平洋商通电讯向中港通电讯客户提供之服务范围及数量以及中港通电讯就提供类似服务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收取之价格厘定。

中港通电讯向其他电讯服务供应商提供电话销售服务及履行服务,其後向太平洋商通电讯外判电话销售服务及自行提供履行服务。预期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本集团透过中港通电讯每月取得之新2G用户数目将减少。然而,监于香港3G市场有增长潜力,预期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本集团透过中港通电讯每月取得之新3G用户数目将增加。由于向每名新3G客户收取之金额较每名新2G客户高约41%,且计及2G用户及3G用户之估计数目後,预期年度上限将相应增加。董事认为,上限金额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厘定。

上市规则之影响

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预期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项下交易之上限金额将少于10,000,000港元,而按年度基准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各个有关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视适用情况而定)均超过2.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2)条,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由于根据新服务协议及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提供之服务性质不同,故新服务协议及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项下交易将不会合并处理。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之条款(包括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分别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7 至14A.41条以及第14A.45 及14A.46条项下之年度审阅规定及申报规定。

订立新协议之理由

自本集团于二零零七年分别与盛华电讯订立现有盛华电讯服务协议及与中港通电讯订立现有中港通电讯服务协议及现有电话销售服务协议以来,本集团自提供上述服务所产生稳定收入获益。诚如上文所述,预期盛华电讯及中港通电讯将扩展「一卡多号」服务,而其客户基础将进一步扩大,因而增加对本集团BIS、热线及电话销售服务之需求。基于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透过订立新协议继续进行该等交易符合股东及本集团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为客户关系管理外包服务供应商,业务集中于香港、澳门及中国市场,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太平洋商通电讯从事提供呼叫中心客户支援之外包服务,而盛华电讯及中港通电讯则主要从事提供电讯服务及「一卡多号」服务之业务。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BIS服务」 指 内置秘书服务,为个人讯息收发服务;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港通电讯」 指 中港通电讯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提供「一卡多号」服务,为直通电讯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精英国际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客户关系管理」 指 客户关系管理,为利用通讯及电脑网络向客户提供服务之程序。客户关系管理服务于中国亦称为呼叫中心服务或客户关怀中心服务;

「直通电讯」 指 直通电讯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New Everich持有其95.5%权益;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盛华电讯」 指 盛华电讯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电讯服务,为直通电讯之全资附属公司;

「现有协议」 指 现有电话销售服务协议、现有中港通电讯服务协议及现有盛华电讯服务协议之统称;

「现有中港通电讯 指 太平洋商通电讯与中港通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服务协议」 提供BIS及客户热线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之服务协议;

「现有盛华电讯 指 太平洋商通电讯与盛华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提服务协议」 供BIS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之服务协议;

「现有电话销售 指 太平洋商通电讯与中港通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服务协议」 提供电话销售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之服务协议;

「创业板」 指 联交所营运之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于本公司且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协议」 指 新电话销售服务协议及新服务协议;

「New Everich」 指 New Everich Holdings Limited,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分别由李健诚先生及郭景华女士拥有54%及46%权益;

「新中港通电讯 指 太平洋商通电讯与中港通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服务协议」 提供BIS及客户热线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服务协议;

「新盛华电讯服务 指 太平洋商通电讯与盛华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提协议」 供BIS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服务协议;

「新服务协议」 指 新中港通电讯服务协议及新盛华电讯服务协议;

「新电话销售服务 指 太平洋商通电讯与中港通电讯就太平洋商通电讯协议」 提供电话销售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服务协议;

「太平洋商通电讯」 指 太平洋商通电讯有限公司-澳门离岸商业服务,于澳门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