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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国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09-11-24 06:17:00

兹通告精英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菲道238号诺富特世纪香港酒店大堂低座1 及2 号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考虑及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方式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i) 谨此批准收购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棠新西街67号首层及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棠新西街67 号2-7层之物业(「物业」);

(ii) 谨此全面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主要股东李健诚先生(「李先生」)与广州盛华信息有限公司(「广州盛华」)就购入第一物业(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通函(「通函」))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之第一买卖协议(定义见通函)(注有「A」字样之第一买卖协议副本将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据其拟进行之交易,并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或签立该等其他文件或补充协议或契据,以进行或采取彼可能认为可令第一买卖协议生效及据此拟进行交易完成所必须或合宜之所有该等事宜或所有该等行动,包括作出任何有关董事认为可能属必须、适宜或权宜之该等变动;及

(iii) 谨此全面批准、确认及追认李先生与广州盛华就购入第二物业(定义见通函)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之第二买卖协议(定义见通函)(注有「B」字样之第二买卖协议副本将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并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或签立该等其他文件或补充协议或契据,以进行或采取彼认为可令第二买卖协议生效及据此拟进行交易完成所必须或合宜之所有该等事宜或所有该等行动,包括作出任何有关董事认为属必须、适宜或权宜之该等变动。」

附注:

1. 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代其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大会或类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受委代表有权代表个人股东行使所代表个人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此外,受委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股东行使所代表公司股东受倘身为个人股东而可行使之相同权力。

3. 委任代表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必须盖上法团印章,或经由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

4. 委任代表文据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续会或按股数投票表决(视适用情况而定)(名列该文据之人士可投票表决)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否则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无效。递交委任代表之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或进行有关按股数投票表决。

5. 就联名持有人而言,排名最先者投票(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或代表进行)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票数将不予点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股东名册之排名而定。

6. 本通告之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