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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目标公司60%权益的须予披露交易

2019-09-10 00:00:00

该等协议

于2019年9月10日,本公司附属公司广州戴德、该等卖方与目标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广州戴德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一及卖方三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权益(相当于目标公司60%权益),总代价合共为人民币96,000,000元,而卖方二及卖方四同意向广州戴德授出认购期权,以购买目标公司余下40%权益。

同日,广州戴德、该等卖方与目标公司亦订立溢利保证协议,据此,待完成后,卖方二及卖方四向广州戴德承诺,溢利保证期间的溢利总额将不少于人民币70,000,000元。

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广州戴德之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将与本公司的财务业绩综合入账。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全部均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