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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出豁免及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时限

2020-07-02 00:00:00

兹提述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许植焜医生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之词汇与该公佈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许医生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后,本公司有三名执行董事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本公司未能符合(i)根据上市规则第3.10(1)条,董事会拥有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ii)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审核委员会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之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3.11条及第3.23条,本公司须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前委任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及第3.23条之规定。

于过去数月,本公司一直积极寻求具备适当专业知识之合适人选,以任命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惟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以物色潜在之合适人选。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条、第3.11条、第3.21条及第3.23条之期限延长三个月,为期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联交所已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向本公司授出有关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条、第3.11条、第3.21条及第3.23条,为期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公司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条、第3.11条、第3.21条及第3.23条之规定,并在适当时候按照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