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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211B条提出申请的最新情况的更新

2020-06-08 00:00:00

本公告乃由创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临时清盘中)(「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4.36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及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之公告(「该等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上述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211B条提出申请的最新情况的更新

诚如本公司于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的公告中所披露,新加坡高等法院下令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S211B(1)条,原先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授予本公司、CW Advanced Technologies Pte. Ltd.和CW Group Pte. Ltd.(「三名申请人」)的 第S211B条延缓偿付令,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被延长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或直至进一步命令。

三名申请人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一步延长第S211B条延缓偿付令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或直至进一步命令(「延缓偿付令延长申请」)。该延缓偿付令延长申请已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被审理,新加坡高等法院下令:

1.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 )第S211B(1)条及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命令,及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作出的命令,授予三名申请人的第S211B条延缓偿付令被延长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2.第S211B条延缓偿付令适用于新加坡任何人或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为免误会,

(a)就本公司而言,此第二段不适用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由或代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或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于新加坡境外所采取的任何行为;

(b)就CW Group Pte.Ltd.而言,此第二段不适用于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由或代表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境外所采取的任何行为;及

(c)就CW Advanced Technologies Pte.Ltd.而言,此第二段不适用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由或代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境外所采取的任何行为;

如任何情况使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变为属于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则三名申请人(如属适用)均可各随时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及

3.三名申请人及任何债权人有权随时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进一步或其他指示(如需要)。

暂停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时二十二分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暂停买卖。股份买卖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