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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达科技控股有关就CW ADVANCED TECHNOLOGIES LIMITED委任临时清盘人的最新情况之内幕消息

2018-07-15 18:15:00

本公告乃由创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二零一八年七月八日、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及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的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的公告(「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为CW ADVANCED TECHNOLOGIES LIMITED委任临时清盘人的进一步资料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的公告所载,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香港高等法院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93(1)条颁令(「香港临时清盘人令」)委任普华永道苏曼春先生及Jong Yat Kit先生作为CWATL之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香港临时清盘人」)。

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本公司收悉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的书面法令,据此,香港高等法院授予香港临时清盘人权力,其中包括:

1. 确定、拥有、收集CWATL的款项、物业、账册、记录、文件、诉讼中之事项、应收款项、於公司╱ 实体持有的股份或权益及其他资产(不论在香港高等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之地区内或以外)(统称「资产」)及对资产发出有效收据及进行保护,包括(在不影响上述权力一般适用性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及收取所有到期或将予到期之CWATL应收债项,惟不得就资产作出分派或放弃,除非行使本公告项下的权力或直至另行颁令;

2. 控制及行使CWATL可能就其任何附属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公司或CWATL持有权益之其他实体(「CWATL附属公司」)(根据该等公司的任何相关章程或相关文件的规定)或CWATL就取得任何该CWATL附属公司之控制或管理权而可能必需拥有(直接或间接)之该等CWATL附属公司之股份而拥有之一切权力,包括(在不影响上述权力一般适用性的情况下)有权委任或罢免任何该等CWATL附属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董事、法定代表及其他行政人员及代理以及就有关CWATL附属公司采取香港临时清盘人认为对保护CWATL的权益及就保护资产及管理CWATL的事务而言属合适之所有措施的权力;

3. 考虑及(倘认为属明智)经香港高等法院事先批准後开展必要的行动,以保护、追回或获得属於或应付CWATL或其任何CWATL附属公司之资产及╱ 或资金,及经香港高等法院事先批准後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提起必要的所有其他法律程序,以让彼等的委任获确认及追回或保护CWATL或其CWATL附属公司的资产;

4. 就透过招标或私人合约按香港临时清盘人在当时可合理取得的最高价格出售资产(包括CWATL於CWATL附属公司的股权)与任何人士磋商,及经香港高等法院事先批准将整个资产出售及转让予任何人士或公司,或将整个资产转让至任何人士或公司,或分批出售;

5. 终止、完成或完善与CWATL业务有关的任何合约或交易,包括(在不影响本权力一般适用性的情况下)变更或出让任何有关合约或交易,惟仅以就保护CWATL的资产及管理CWATL的事务而言属必要为前提;

6. 与CWATL的客户及供应商及与CWATL进行交易的其他人士进行通信;

7. 为香港临时清盘人或会认为合适的目的召开及举行CWATL股东或债权人大会;

8. 经香港高等法院事先批准後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以CWATL名义及代表CWATL或以香港临时清盘人名义提起、继续、开展、检举、抗辩、参与及╱ 或解决任何法律行动、索赔、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包括清盘及清算程序;

9. 采取香港临时清盘人认为合适的所有措施保护CWATL於CWATL附属公司或任何合营企业或联营公司或联属公司的权益;及

10. 在任何欠付CWATL款项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法人公司)破产、清盘或解散时排名登记及索偿并收取股息,及为任何有关人士的债权人同意信托契据。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就本公告披露的事项的任何重大进展另行刊发公告(倘必要)。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时二十二分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股份买卖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