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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及租赁安排

2020-07-03 00:00:00

出售及租赁安排

买卖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联合王晁与Grand Core订立买卖协议,据此,联合王晁同意向Grand Core出售设备,代价为人民币38,364,480元。租赁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联合王晁亦与GrandCore订立租赁,据此,联合王晁同意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期间自GrandCore租赁设备,每年租金为人民币5,754,672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规定有关买卖协议之一项或若干适用百分比率(按单独基准及与租赁汇总计算)超过5%但低于25%,故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就租赁之言,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规定之适用百分比率概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