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关联交易合资公司营运之进展更新

2019-11-08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发佈的标题为成立一间合资公司之公佈。

董事会谨此宣佈,经独立第三方专业谘询机构评估建议,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先健深圳与合资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技术转让合同,先健深圳同意将IBS AngelTM铁基可吸收肺血管支架系统(「IBS Angel」)项目相关专利及IBSTitanTM铁基可吸收外周支架系统(「IBS Titan」)项目相关专利转让予合资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47万元,该金额是由一间独立合资格估值公司按公允价值评估得出。

合资公司业务进展

截止本公告日,IBSAngel项目已经提交CEMARK注册申请,IBS Titan项目正在筹备启动中国和欧洲的多中心临床研究。为支持上述业务的开展,先健深圳与合资公司订立了该技术转让合同。此次安排进一步落实了本集团发展合资公司的生物可吸收材料项目的业务以及扩展集团产品组合的计划,本集团将持续为合资公司的健康良好运营而助力,不断提升本集团综合实力及竞争力。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i)张博士为本公司过去十二个月之董事,他于二零一九年三月辞任本公司之执行董事;(ii)就董事所知及所悉,张博士持有深圳心元的权益不低于30%(本集团若干雇员拥有剩余的权益);及(iii)先健深圳与深圳心元分别持有合资公司70%和30%股份权益。因此,张博士、深圳心元以及合资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章)。同时,由于先健深圳和深圳心元分别持有合资公司的70%和30%的股份权益,该技术转让将构成视作出售专利权的30%。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技术转让合同项下拟进行的视作出售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技术转让合同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及视作出售超过0.1%但低于5%,而该事项为关连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