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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境内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2019-10-29 00:00:00

本公告乃由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建议在境内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为调整本公司债务结构和补充流动资金,保障本公司业务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本公司拟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超短融」)。有关建议在境内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详情载列如下:

(一)发行人:本公司;

(二)发行方式:一次或分期发行,注册有效期内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三)发行地:中国境内;

(四)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超短融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根据本公司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五)债券期限:不超过270天(含270天);

(六)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超短融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将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进行询价,由本公司和簿记管理人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利率区间后,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本次超短融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七)募集资金用途:在相关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主要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公司债务等;

(八)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的超短融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九)决议有效期:于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

为确保妥善完成本次超短融的发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将决定及处理所有与本次超短融发行有关事宜的权利转授权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在法律及法规许可范围内及根据本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本次超短融发行的实际发行计划以及修订、调整本次超短融发行的计划及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实际总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担保事项、批次结构、募集资金用途等具体事项;

(二)执行就本次超短融发行及申请上市而作出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条件;选择并委聘涉及的各类中介机构;确定承销安排;编制及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为本次发行选择债券主承销商,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本次发行超短融有关的其他事项;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必要的相关信息披露)及在本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超短融发行作出任何上述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步骤;

(三)如有关本次超短融发行的中国监管机构的政策发生变化或相关会计准则有新的规定,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待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决议案方式作出者外,根据有关中国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如有)修改本次超短融发行的具体方案,或行使酌情权延迟或暂缓发行超短融。

本次超短融的发行亦须获得有关中国监管机构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对本公司董事会处理上述相关事宜所进行的授权,将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本次超短融的发行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的交易。

本公告并不构成或组成认购或购买任何公司超短融或其他证券之要约、邀请或招揽或促使上述事宜之要约,而本公告亦非为邀请作出任何有关公司任何证券之要约。

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举行股东大会,以批准建议在境内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本公司将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载有(其中包括)建议在境内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详情的通函寄发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