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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结构性存款协议

2019-01-23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的公告(「该公告」)。该公告所指由本公司附属公司烟台龙源于2018年7月30日所订立的结构性存款协议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

为了持续扩大本公司资本回报,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19年1月23日,烟台龙源与石嘴山银行订立结构性存款协议。据此,烟台龙源认购其与石嘴山银行于2018年7月30日所订立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结构性存款金额人民币3亿元作为存款金额用于在石嘴山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有效金额之其中一项或多项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结构性存款协议项下拟定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