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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以吸收合併国电科环之方式由春晖环保对国电科环私有化之建议所有前提条件达成

2022-04-22 00:00:00

绪言 兹提述 (i)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北京春晖青云科 技环保有限公司(「要约人」)所刊发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有关合并之联 合公告(「联合公告」);(ii)本公司与要约人所刊发日期为 2022年2月11日有关国电电力董事批准及签署经营协议作为中国规定下关连交易的前 提条件达成之联合公告;(iii)本公司与要约人所刊发日期为2022年2月14– 1 –日有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时间之联合公告(「延期公告」);及 (iv)本公司发布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有关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的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所有前提条件达成 诚如联合公告所述,合并协议须满足前提条件,其中前提条件(ii)乃于或由(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中国商务部,(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适用)及 (d)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各自的地方当局备案、登记 或批准(如适用),以及其他有关合并的适用政府批准已获得或完成。由于中国商务部批准已不需要,故不适用,并且余下备案、登记或批准已完成或已获得,所以前提条件 (ii)已于2022年4月22日获达成。因此,所有前提条件已获达成。 寄发综合文件 诚如延期公告所述,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注释2向执行人员申请,且执行人员已于2022年2月18日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的最后期限延至前提 条件达成后七日内或2023年1月7日(即截止日期后七日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因此,综合文件应于2022年4月29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于寄发综合文件当日作出进一步公布。 警告:生效条件必须于合并协议生效前达成。因此,合并协议生效仅为一种可能性。此外,股东及本公司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应知悉,合并须待联合公告所载实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要约人或本公司概不保证能达成任何或全部该等条件,因此合并协议可能生效亦可能不会生效,或倘生效,亦不一定会实施或完成。因此,股东及本公司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谨慎行事。 承唯一董事命承董事会命北京春晖青云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超雄先生陈冬青先生唯一董事董事长中国,北京 2022年4月22日 –2–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的唯一董事为唐超雄先生。 要约人的唯一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本集团有关的任何资料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的意见(董事所表达的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以致本联合公告所载内容有所误导。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国家能源集团董事会由王祥喜先生、刘国跃先生、王敏先生、王寿君先生、赵吉斌先生、杨亚先生、李延江先生、杨爱民先生及武国平先生组成。 国家能源集团的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本集团有关的资料除外)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的意见(董事所表达的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以致本联合公告所载内容有所误导。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陈冬青先生及李彩云先生;非执行董事宋畅先生、江建武先生、张文建先生、顾玉春先生及葛晓菁女士;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申晓留先生、曲久辉先生、谢秋野先生及杨志达先生组成。 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要约人及国家能源集团有关的任何资料除外)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的意见(要约人及国家能源集团的董事所表达的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以致本联合公告所载内容有所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