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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议收购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本权益之关连交易

2020-01-13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合共10%之股本权益,现金代价为人民币3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33,570,000元)。交割后,本集团将合共持有目标公司70%之股本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卖方为目标公司(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于交割前持有目标公司的10%股本权益,故为本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收购事项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集团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间的关连交易。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收购事项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确认(i)该协议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后釐定;及(ii)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为超过1%但低于5%,故收购事项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及14A.101条有关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概无董事于收购事项、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概无董事须就批准收购事项、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1及14A.72条,该协议详情将于本公司下次刊发的年度报告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