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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力达科技延迟寄发通函

2018-05-16 19:29:00

兹提述无锡盛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涉及本公司收购该等物业的主要交易(「该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须於该公告刊发後15个营业日内(即於2018年5月16日或之前)寄发有关收购事项的通函(「通函」),有关收购事项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以股东书面批准形式取得批准。

由於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落实将予载入通函的若干资料,包括但不限於物业估值报告,本公司正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将寄发通函的日期延迟至2018年7月11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