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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及订立有限合伙协议进一步公告

2019-12-20 00:00:00

兹提述嘉士利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的公告(「 该公告」),内容有关认购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及订立有限合伙协议。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开平市利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开平利嘉」)与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订立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据此,合伙企业合伙人同意根据其在合伙企业中各自的股权百分比向有限合伙企业作出进一步出资,藉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会从人民币15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200,000,000元(「 增资事项」)。根据增资事项,开平利嘉同意进一步增资人民币34,500,000元。紧随增资事项完成后,开平利嘉向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38,000,000元,占有限合伙企业经扩大注册资本的 69%,与增资事项之前相比并无变化。开平利嘉根据增资事项所作的出资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除增资事项外,有限合伙协议的条款将保持不变。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 14.22条规定,「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于十二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联交所可能要求上市发行人把该等交易合併计算并作为一项交易处理」。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2条,鑑于开平利嘉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投资构成本集团自该公告以来十二个月内与相同交易对手订立的一连串交易,本公司将开平利嘉之前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金额与开平利嘉根据增资事项所作增资的金额合併计算。

有关总出资(按合併基准计算)的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时,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