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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担保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11-16 00:00:00

提供担保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后),广东嘉士利(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签立承诺函,据此,广东嘉士利已同意以不超过人民币76,500,000元(相当于约89,505,000港元)的金额向开兰、其债权人及管理人作出担保承诺,以保证丰嘉如期履行重整计划项下其51%的责任。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担保金额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该担保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