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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U)条作出的公告

2019-10-07 00:00:00

本公告乃由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u)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特此公告,本公司接获本公司的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翼忠先生(「黄先生」)告知,黄先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发出的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之呈请(「呈请」)中被列为应诉人。呈请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14条提出,针对圆美光电有限公司(一家于联交所GEM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8311)(「公司应诉人」)及其董事(「该法律程序」)。证监会于呈请中指称,(其中包括)公司应诉人的董事(包括黄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出售公司应诉人一间附属公司违反彼等作为公司应诉人董事之职责。

董事会已获黄先生告知其不同意证监会在呈请中所作的指称,并将对该呈请书竭力抗辩。

鉴于该法律程序不涉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董事会认为该法律程序将不会为本集团任何成员之业务及╱或营运带来任何重大的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适当时就上述事项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