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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有关行使认沽期权的结算协议

2020-08-10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收购协议及行使认沽期权。

结算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为结算回购协议下的未偿付代价,胜利油田利丰、山东海利丰及盛丰热力与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北京隆光订立结算协议,据此,胜利油田利丰及山东海利丰同意,以山东海利丰向北京隆光转让其于盛丰热力持有的90%权益(代价为人民币60,000,000元)的方式结算债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建议透过向北京隆光转让于盛丰热力的90%股本权益进行结算构成本公司收购事项。由于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关该转让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该转让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的规定。